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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劉曉芳 - 法規與政令 | 2020-05-14 | 點閱數: 379

主旨: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於新冠狀病毒肺炎(COVID-19)防疫期間,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,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,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臺教人(三)字第 1090067175 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 

  • 395080000Y0000000_0587881A00_ATTCH1.PDF
    1) 395080000Y0000000_0587881A00_ATTCH1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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